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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2012年11月05日     (点击数:)

东农实字〔2012〕1号 

关于印发《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

办法(试行)》等三项制度的通知

各学院、部、处、办及直属单位:

《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等3项制度,经2012年10月30日第16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安全运行管理办法(试行)

2. 东北农业大学实验室废弃物处理管理办法(试行)

3. 东北农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试行)


 东北农业大学

 2012年11月2日



 

附件3:

东北农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规范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保管、储存、使用等行为,保证学校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务院《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及公安部门对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要求等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按照《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本办法所指易制毒化学品分为三类:第一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主要原料,第二类、第三类是可以用于制毒的化学配剂。易制毒化学品的具体分类和品种,见本办法附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从事实验室教学科研工作的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四条学校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部门职责分工如下:

(一)保卫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二)实验室管理处负责教学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审批工作;

(三)科学技术处负责科研类易制毒化学品购买的审批工作;

(四)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采购工作;

(五)相关学院负责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六)各实验室在本单位的领导下,负责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要在本单位内部与各相关责任人逐级落实安全管理责任,做到责任到人。

第六条相关学院要对易制毒化学品实行统一管理,加强安全教育,落实管理制度和安全措施。有关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实验,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三章采购管理

第七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向公安部门报送全校年度易制毒化学品购买计划,全年购买量不超过计划量。

第八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携学校介绍信、购买申请表、购销合同以及公安机关所需资料到公安机关办理易制毒化学品的购买备案证明,并持公安机关批准的易制毒化学品购买备案证明向有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统一购买。每次购买后的购买备案证明复印件、发票复印件交公安机关备案,并根据要求如实向公安机关提供所需资料,报送库存情况。

第九条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原则上不办理申请采购,特殊情况下必须使用又确无替代品时,应按购买剧毒化学品的申请程序逐级报批。

第十条各教学科研单位坚持实事求是原则,用什么买什么,用多少买多少,每次采购按一个学期使用安排,不超购超贮。每年6月份、12月份向主管部门申报下学期使用计划。由主管部门统一汇总审核后报国有资产管理处采购。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一条易制毒化学品实行购买、发放、使用登记制度。易制毒化学品购入后应及时登记购买台帐。发放时如实记录发放信息。各单位使用时必须建立使用台帐并填写《东北农业大学易制毒化学品使用记录本》,对使用日期、用途、用量、使用人等信息进行登记,保存2年备查。

第十二条易制毒化学品实行双人领用制度,由2名领用人签字。学生领用时2名领用人中的一人必须是指导教师或实验室主任。

第十三条第二、第三类易制毒化学品应本着“用多少领多少”的原则,严禁超量领用、储存。

第十四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存放场所必须安全可靠,防盗措施务必到位。易制毒化学品不得与其他化学试剂混放,易燃易爆类和非易燃易爆类要分别存放于不同区域。使用单位要配备易制毒化学品专用存放橱柜,做到定位摆放,零整分开,存放有序,并定期进行检查核对。

第十五条易制毒化学品的管理应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领退”、“双人使用”。

第十六条教师、学生以及其他实验人员使用易制毒化学品进行实验,要严格按照操作程序和要求进行操作,保证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安全。

第十七条易制毒化学品的废液、废渣和残液、残渣应严格按照学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严禁将实验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的废物乱倒、乱放、随意抛弃。

第五章安全与责任

第十八条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学院、单位要依照国务院《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和本管理办法,研究制定本学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并经常检查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

第十九条要加强安全教育,树立易制毒化学品安全人人有责的意识。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学院、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学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学院、本单位易制毒化学品日常管理工作,确保安全防范设施、措施到位,杜绝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条易制毒化学品只可用于教学和科研实验,不得用于其他非法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购买、转让易制毒化学品。禁止使用现金或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的交易;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带出校外;禁止将易制毒化学品转借给校外人员使用。一经发现,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发现易制毒化学品丢失、被盗、被抢等情况,应保护好现场,并立即向主管部门报告,并由保卫处通知公安部门处理。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科学技术处、国有资产管理处、保卫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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