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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三废处理制度
2021年12月10日     (点击数:)

为保障教学、科研实验的顺利进行,保护参加实验的教师、学生的身体健康,防止环境污染和公共卫生危害,根据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和“中心”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废液,要求做到:

1.酸性、碱性废液按其化学性质,分别进行中和后处理。

2.二甲苯等废液集中后,放置灯芯燃烧处理。

3.放射性废液采用放置、稀释等办法处理,达到排放标准时才能排放。

4.尽量不使用或少使用含有重金属的化学品进行实验。

二、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要求做到:

1.无毒废物按垃圾处理。

2.能够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深埋处理。

3.不能自然降解的有毒废物,集中到焚化炉焚烧处理。

4.放射性固体废物,先集中在专用的废物桶内,再根据具体情况采用放置、焚化等方法处理。

5.实验动物尸体、器官要由专人管理,先放入冰柜统一保存,定期妥善处理,严禁随意丢弃,污染环境。

三、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废气,要求做到:

1.各教学实验室要安装有效的通风装置。

2.有特殊要求的实验项目要配备通风橱、超净工作台。

3.若条件允许,有关实验室应安装符合国家标准的废气处理设施。

4.放射性废气排放时应确保不污染周围空气,否则应做净化处理。

四、对教学、科研实验中产生的微生物污染源,要求做到:

1.实验中被无毒微生物污染的物品要用酒精、碘酒等消毒剂消毒后再行处理。

2.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器皿、器械等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再投入使用。

3.被有毒微生物污染的一次性物品,要经过高压灭菌后处理。

五、本制度建设管理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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