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示范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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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教学中心实验仪器设备和器材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9-12-19 点击数量:

为加强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增强师生员工爱院如家的责任心,建立良好的实验秩序,提高中心仪器设备的利用率,保证教学科研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办法:

一、使用仪器设备、器材的人员,均应严格遵守中心有关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严禁损坏和丢失,若损坏和丢失均按本办法执行。

二、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者,应负责经济赔偿。

1、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者;

2、未经领导批准,擅自对仪器设备进行拆卸或改装者;

3、未经仪器管理人员批准,擅自操作造成损失者;

4、在实验过程中,由于指导者不负责任或者不听从老师指导,造成仪器设备损坏者;

5、擅自将仪器设备挪作他用者;

6、保管人员不履行规定手续,擅自领发、外借造成丢失者。

三、由于下列客观原因造成损坏者,经有关专家鉴定,可免予赔偿。

1、因仪器设备本身质量问题,在使用中属正常损坏;

2、在实验实习中,因正当理由发生难以预料的设备丢失者;

3、经领导批准,试用稀缺设备或探讨新的实验方法,虽然采取防范措施,但仍然损坏设备者;

四、赔偿规定:

1、一般设备的赔偿。丢失500元以下的设备、器材,按50%赔偿;丢失500~1000元(含1000元)的器材、设备,按30%赔偿;丢失1000~10000元(含10000元)的设备、器材,按20%赔偿;丢失10000~50000元的设备、器材,按10%赔偿;丢失50000元以上的大型精密仪器设备,按5%赔偿。并追究其责任。损坏零部件,能修复的仪器设备,按损坏部件的价值赔偿,损坏关键部件致使整机报废者,按丢失论处。

2、计算机、空调、微波炉、电冰箱与日常生活关系密切的设备、器材,因保管不慎丢失或外借,挪作他用等造成关键性部件损坏,致使整机报废者,一律按现行市场价赔偿,若损坏,但可修复且能达到原机性能和精度者,按修复价赔偿,若修复后性能和精度下降者,应酌情赔偿。

3、损坏、丢失工具、量具等,一律按原价赔偿。

4、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不止一人时,按责任大小,分别承担赔偿费。

五、赔偿处理:

1、仪器设备、器材损坏丢失时,实验室人员要及时报告主管人员,对于重大失盗事故,要保护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和设备处,由保卫处、设备处和有关系(部)组织专案组调查处理。

2、设备器材损坏或丢失后,要尽快查明原因,填写相关赔偿登记表,中心主任签字后,报校实验室管理处核准,由责任者到校设备处财务科交款,赔款金额较大时,由校实验管理处报校计财处,从责任者工资中扣除赔偿费,作为教学实验自动拨入经费不得挪作他用。

3、对于不负责任,擅离职守造成大型精密仪器损坏或丢失且情节严重,态度恶劣者,要写出书面检查,全校通报,并给予行政处分。处分期间,事故责任者的晋级、提职、提薪等有关事宜按校人事的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制度建设管理规定经学院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